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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建筑厂房通风设计一般规定
专栏:新闻
发布日期:2026-03-21
阅读量:30
作者:长沙华勇空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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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建筑厂房通风设计一般规定(GB50019-2015)

业建筑通风设计需遵循国家标准 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 50019-2015,核心原则是“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”,即在工艺和建筑设计阶段就应着手解决,而不仅仅是末端治理。


一、设计基本原则与前提

6.1.1 工业通风设计应在合理进行工艺设计、建筑设计、厂区总平面设计的基础上,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,防止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。
6.1.2 生产工艺应按清洁生产标准设计,对放散有害物质的过程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、自动化、密闭、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。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,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,达到相关排放标准。
6.1.3 放散粉尘的生产宜采用湿式作业,输送粉尘物料应采用不扬尘运输工具。地面清洁宜采取水冲洗,工艺不允许时宜设置真空吸尘装置

6.1.4 大量散热的热源宜布置在厂房外或坡屋内,厂房内热源应采取隔热措施,并宜采用远距离或自动控制。


二、建筑与工艺布置要求

6.1.5 建筑物方位宜减少夏季东西向日晒;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,应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主要进风面。
6.1.6 夏热冬冷 / 夏热冬暖地区,工艺散热量 <23W/m³且屋顶平均高度≤8m的厂房,宜采取屋顶隔热;通风屋顶通风层长度≤10m,空气层高度宜为20cm
6.1.7 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布置规定:
  • 毒性大的设备应与毒性小的隔开

  • 宜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天窗下部或穿堂风下风侧

  • 多层厂房内布置时,应防止热或有害气体向相邻层扩散


三、通风方式选择与系统设计

6.1.8 放散热、蒸汽、粉尘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;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,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
6.1.9 无组织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时,应采取封闭和净化措施,并采用机械通风
6.1.10 设计通风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;不能满足要求时,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。
6.1.11 组织气流时,不应使含大量热、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人员活动区,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正常工作。
6.1.12 复杂场合可采用计算机模拟方法优化气流组织与污染物控制效果。


四、排风系统划分与通风量计算(重点强制条文)

6.1.13 必须单独设置排风系统的三种情况(强制条文):
  1. 不同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、化合物

  2.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

  3.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

6.1.14 全面通风量计算原则:
  •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、余热和余湿时,按最大值确定

  • 数种溶剂蒸气或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时,按各气体所需风量总和计算

6.1.15 放散量不能确定时,可根据类似房间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


五、室内压力控制与特殊房间要求

6.1.16 压力控制原则:
  • 放散粉尘、有害气体的房间应维持负压

  •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应维持正压

  • 不同清洁程度房间间应使气流从较清洁流向污染区域

6.1.17 控制室、电子设备机房等有防尘、防腐蚀要求的房间,新风宜净化,措施包括过滤颗粒物、吸附或吸收有害气体等。

6.1.18 防烟、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 执行。


  1. 源头控制优先:工艺清洁生产、设备密闭隔离、负压操作

  2. 通风方式选择:自然通风优先,不足时辅以机械通风

  3. 系统划分严格:三种情况必须单独设置排风系统(强制)

  4. 气流组织合理:保护人员活动区,维持正确压力梯度

  5. 排放标准达标:无组织排放不达标时必须封闭净化并机械通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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